国家经贸委 二零零二年第16号通知
公布《火电、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》(2002年版)
二零零二年第16号
为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,加强电力工程造价管理,完善电力工程建设定额体系,根据《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管理暂行办法》 (国经贸电力[2001]712号)的规定,现批准发布《火电、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》(2002年版),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本标准与电力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、概算定额、预算定额以及相应价目本配套使用。
本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、发行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(印)
二OO二年四月一日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在基本建设中统一火力发电、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的内容组成、费用分类及计算口径,合理确定工程造价,正确处理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提供依据,制定本标准。
第二条 本标准根据建设部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《关于印发<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>的通知》(建标[1993]894号)和其他有关规定,结合电力行业的具体情况和招、投标需要制定。
第三条 本标准作为电力工业基本建设的行业标准,适用于各种投资渠道下述范围的新建、扩建和改建工程。扩建工程开工期与前一期工程最后一台机组投产期相距3年以上或本期建设机组等级大于前一期机组等级的工程视为新建。
火电:单机容量50~600MW,其他机组可参照执行。
送变电:电压等级35~500kV。
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建设预算是指可行性研究估算、初步设计概算(涉外预设计投资估算及最终版)及施工图预算。
第五条 按本标准编制的建设预算是国家批准可行性研究、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,是业主编制标底的重要依据。从事建设的各法人之间经济利益关系,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。
第六条 严格杜绝通过建设预算进行乱收费。在本标准之外,确有必要增列新的项目者,必须以国务院有关部门、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。
第二章 费用构成
第七条 火电、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是由建筑工程费、购置费、安装工程费、其他费用和价差预备费、建设期贷款利息、铺底生产流动资金组成。
第八条 建筑工程费、安装工程费的构成
(一)直接工程费
1.基本直接费:
(1)人工费;
(2)材料费;
(3)施工机械使用费。
2.其他直接费:
(1)冬雨季施工增加费;
(2)夜间施工增加费;
(3)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;
(4)特殊工程技术培训费;
(5)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。
3.现场经费:
(1)临时设施费;
(2)现场管理费。
(二)间接费
1.企业管理费:
(1)企业基本管理费;
(2)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;
(3)工会经费、教育经费和住房公积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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