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九条 利润
利润是指按电力建设市场情况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利润。
计算标准:
火电、送变电建筑、安装工程利润=(直接工程费+间接费)×费率
火电、变电安装工程:7%
建筑工程:热力系统6.5%,其他系统6%
送电工程:5%
第二十条 钢结构主厂房(柱、梁、支撑)和灰坝工程取费(含其他直接费、现场经费、间接费、利润)实行综合费率。
计算标准:
钢结构主厂房(柱、梁、支撑)基本直接费×10%
灰坝工程基本直接费×23%
大于10000m3的独立土石方工程,参照灰坝工程取费标准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 税金
税金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向施工企业承建建筑、安装工程的营业收入所征收的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。
计算标准:
火电、送变电建筑、安装工程税金=(直接工程费+间接费+利润)×税率
税率按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规定计列。
第五章 设备购置费
第二十二条 设备购置费
设备购置费是指火电、变电建设工程中,组成生产流程的各种主设备、辅助设备、附属设备,从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仓库运至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,包括各组成部分的订购(采购)设备原价及设备运杂费。
第二十三条 设备原价
设备原价是指设备出厂价格(含包装费)。
火电、变电工程设备原价按合同价或信息价计算。
第二十四条 设备运杂费
设备运杂费是指设备的采购、运输(从设备制造厂运达项目所在地设备仓库)费用,上下站装卸费、保管费、运输保险费。
计算标准:
(一)火电、变电主设备(锅炉、汽轮机、发电机、主变压器、调相机)运杂费=铁路、水路运杂费+公路运杂费=主要设备原价×(铁路、水路运杂费率+公路运杂费率)
其中铁路、水路运杂费率:运距在lOOkm及以内费率为1.5%;超过100km,每增加100km费率增加0.25个百分点;不足lOOkm按lOOkm计算。
(二)火电、变电其他设备运杂费=铁路、水路运杂费+公路运杂费=火电、变电其他设备原价×(铁路、水路运杂费率+公路运杂费率)
其中铁路、水路运杂费率见表12,公路运杂费率与火电、变电主设备公路运杂费率相同。
表12 火电、变电其他设备铁路、水路运杂费费率(%)
序 号 |
适 用 地 区 |
费率(%) |
1 |
上海、天津、北京、辽宁、江苏 |
3.5 |
2
|
浙江、安徽、山东、山西、河南、河北、黑龙
江、吉林、湖南、湖北 |
4
|
3
|
陕西、江西、福建、四川、重庆
|
5
|
4
|
内蒙古、云南、贵州、广东、广西、宁夏、甘肃。
(武威及以东)、海南 |
6
|
5
|
新疆、青海、甘肃(武威以西)
|
7.5
|
6
|
西藏
|
具体测算
|
设备公路运杂费费率:运距在50km及以内,费率为1.06%;若铁路专用线、专用码头可直达现场,公路段运杂费按0.5%计算。运距超过50km时,每增加50km费率增加0.5个百分点,不足50km按50km计算。
上述费率中不包括:因运输超限设备而发生的桥涵加固,信号灯改移等铁路、公路改造而发生的措施费用。
第六章 其他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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